2008年7月17日,浙江民生休闲频道报道了关于安联公司“附加险拒保客户”的事件,当时我正在厨房烧菜,呵呵,插一句,一般情况下人们听说我烧菜都会很惊讶的说:“你?烧菜?”我会烧菜总被人当作一件很令人诧异的事情。人不可貌相嘛!
同事急急来电话后,我赶紧扔下刀枪,跑去搜台,结果,已经是广告时间了,这个破台,一个新闻节目搞得很宝贵的样子,为了赚取广告费真是5分钟放一次广告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啊!
想想我家IPTV有点播回放功能于是继续去厨房战斗。
晚饭后,把节目录了下来,到群里一说,孩儿们都很激动,这个也要看那个也要看,于是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把MP4转成了wmv格式,给每个人发了一个,电视里那两个家伙我一个都不认识,后来经过同志们的指认,才知道原来。。。
太让我伤心了。。。站在电视机前的我和老米都很生气,唉,这个这个,他们在搞什么嘛,很简单的问题,非要搞得那么高深莫测,却仍然不知所云。。。
这媒体也是,掐头掐尾,好歹也让那些嘴笨的利害的人把话说完嘛,也不知道用意何在?感觉媒体某些人总是抓住一些小事在泄私愤,是对过去保险的仇恨吗?那么,这种仇恨到现在还有道理吗?还理智吗?
事情是这样的:某客户生了双胞胎,投保了安联公司的终身寿险,附加短期住院保险。第二年,其中一个宝宝生病住院,花了几千块钱,安联赔付了一次,第三年,宝宝又因同样的原因再次住院,公司又理赔了一次,而后,保险公司发出第四年度,不再承保该险种的通知,客户表示不满,要求继续承保,于是找媒体出面。。。
事情就这么简单。
在我看来最大的感触是什么?媒体也好,客户也好,平时总是对保险充满抵触情绪,当真正需要保险的时候又开始强求自己的所谓权利,压根儿忘了自己当初曾经对它多么的不屑一顾。这就是中国保险处境之悲哀,全民的悲哀。所有的人都只求收益,殊不知,唯有做好风险防范才是首要任务。
1年期医疗保险什么概念?就是双方合同期限为1年,1年之后,是否需要续保是要双方达成协议才能继续生效的。而不是单方面要求就可以的,另一方没有任何义务继续和你履约。这个道理,我认为再简单不过了。况且,安联保险已经做出2次理赔,作为保险公司站在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可谓仁至义尽了,可客户还这样得寸进尺,这让我想到了红绿灯只对车不对人的不合理制度,开车的人永远必须是受损失一方吗?什么时候行人也能学会遵守交通法规呢?
但关于附加险这个概念,我还是有些疑虑,于是上网查证,找到一个相同的案例,转载如下:
保险公司拒绝续签附加险合同
案情回放
2001年,刘女士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并且附加了住院医疗险,保费每年缴一次。前几年保险公司都会按时向她寄送《缴费通知单》作为提醒,刘女士也一直按期缴费。
2005年,刘女士因患高血压症住院治疗,刘女士在出院后及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很快赔付了医疗费用6000多元。她每年只缴纳几百元钱的住院医疗险保费,就获得了高额的赔付。可是等到2006年,刘女士再收到保险公司的《缴费通知单》时,发现只有养老险的保费金额,却没有住院医疗险的缴费提示。刘女士以为是缴费单遗漏了,便专程赶往保险公司缴费。没想到却被告知,她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已经被终止,今年保险公司拒绝与她续签该险种了。
刘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怎能在没有征求她意见的情况下,就单独解除保险合同。而且保险公司只是终止了附加险,却还要求她继续缴纳养老险的保费,养老险合同并未终止。刘女士坦言,她在投保当初,就是看好了这个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才购买养老险作为主险的,现在附加险被终止了,继续缴纳主险费用对于她而言意义不大了。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继续承保该附加住院医疗险。
近日该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主险与附加险各自独立,两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刘女士不仅没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搭上了一笔诉讼费用。
法理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关于刘女士败诉的原因,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
主险与附加险各自独立,两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
住院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险,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险”。在保险条款中通常并没有承诺保证续保;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在每年附加险合同届满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规则由核保人重新作出核保决定:若不符合投保规则的承保条件的,便做出拒绝承保的决定,由此终止该附加险合同。
从保险原理角度讲,虽然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但并不等于说,只要主险有效,附加险就一定有效。
附加险一般保险期限是短期的,以一年居多。如果在保险条款中没有特殊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在附加险期满后,对于原保单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对要求续保的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直接做出拒保决定。
结合本案来看,刘女士所购买的主险为长期险,合同的期限为终身,只是所选择的缴费方式为年缴,而其所购买的附加住院医疗险为短期健康保险,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虽然从缴费的形式上看似乎都是一年一缴,但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却大不相同。
本案所涉及的并不是合同的解除行为,而是一方是否同意再续约的行为。依据《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刘女士无权强迫保险公司继续签订合同。
双方在附加险保险条款中已经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所谓续保,是指通过继续签订保险合同使之继续有效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合同效力终止后继续签订合同。而所谓拒绝续保,则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后拒绝继续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性质上并非刘女士所称的“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投保人有申请续保的权利,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一旦投保人提出续保,保险人就必须承保的义务。因此,既为“申请”,保险人就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根据《合同法》原理,投保人所提出的继续投保的申请,性质上属于要约,需要保险公司就该要约作出承诺,续保合同才得以成立。保险人通过风险评估之后,作出拒绝继续承保的决定,即是对投保人的续保要约不予承诺,续保合同自然不应得以成立和生效。
根据商业保险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健康险只对健康人投保,只有健康人才能买到健康险。
刘女士因患有心脏病,核保人员认为其已经属于高危病患者,不再符合购买短期健康险的条件,因此做出拒绝续约,不予承保的决定,是符合保险合同的射亻幸性原则的。
此外,从合同所遵循的“契约自由原则”考虑,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继续签订合同。法官在了解了案情后虽然很同情刘女士,但是保险公司不再续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官更不能做出强迫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的判决,因此,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概括如下:
从保险期限来看,1年期的短期险种,1年到期,不管是否进行了理赔,保险期限均已结束。第二年是否续保,要看双方是否同意。
从合同角度来看,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如果双方无异议,继续履约,如果一方有异议,则合同不能继续生效。
从保险原理角度看,只有在健康体才有权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是一个商业机构不是慈善机构。这一点大众经常会搞混。
而从主险、附加险这个角度看,附加险是一种费率极低,客户可以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大保障的险种,只有购买了主险才能购买附加险,而且主险一旦失效附加险必然失效,这体现了主/附的关系。
但不等于说主险有效附加险就一定有效,因为毕竟保险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从保险法上来看,如果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再从全民的法律意识来看,目前中国老百姓还基本没有什么法律意识,并且把法律和人情混为一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份合同,签订之前是需要双方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的,投保人一味责怪保险公司什么事后反悔,霸王条款,殊不知自己在签订这份合约之前你可曾花精力和时间好好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稀里糊涂就把自己大名一签,把一切东西寄托在代理人身上,给你10天犹豫期也不好好利用,事后来责怪代理人如何没有诚信云云,我认为作为投保人也应该好好反省自己的行为。
当然,在大环境下,寻找有专业精神、诚信的代理人也显得尤为重要。呵呵,我就是!!吹嘘一下,其实作为代理人,总有自己认为重点和不重要的部分,但其实对于客户不见得完全是相同的考虑,所以,作为客户自己对保险合同的重视也是相当重要的。